無論從電力市場的成員組成,還是從電力交易的類型來看,即將實施的新規則與2005年規則相比,在多個條款上都有較大幅度的修訂,我國電力市場正在經歷快速變化和發展。
市場成員中,包括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在內的新型經營主體新增進入;電力交易類型中,容量交易首次提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將容量交易首次囊括進電力交易范疇,成為與電能量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并行的三大交易類型之一。規則不但明確了容量交易的定義,更指出市場化的容量交易的改革方向:市場化的容量成本機制、容量補償、容量市場等。
儲能容量市場的建立,對于正確衡量儲能等靈活性資源的容量價值、保證儲能獲取合理收益,具有重要意義。此次容量交易進入電力交易范疇,顯然能加快推進容量交易、容量市場的改革與建設。
容量交易的標的是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由發電機組、儲能等提供的能夠可靠支撐最大負荷的出力能力。
根據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需要,逐步推動建立市場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機制,探索通過容量補償、容量市場等方式,引導經營主體合理投資,保障電力系統長期容量充裕。
另外,除容量交易外,新規則中,電力市場交易類型還包括包括電能量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這與2005版規則也有了較大的改變。
其中,電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和電力現貨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是指由經營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調頻、備用和調峰等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在輔助服務方面,新規則指出:具備條件的輔助服務采用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提供者。由此可見,輔助服務市場的改革還將繼續往前推進。
另外,在電力安全監管、風險防控等方面,新規則指出: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市場依規開展監測。市場安全監管和風險防控的責任主體更為明細。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的修訂背景、目的、具體修訂條款、保證措施等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具體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規則》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10月13日發布了《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0號,以下簡稱第10號令),有效規范了電力市場建設,維護了電力市場秩序,保障了交易主體合法權益。2015年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啟動以來,電力市場建設快速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構建,對修訂第10號令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們基于當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了此次修訂工作。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大決策部署。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電力市場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則》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提供了基礎制度規則遵循,為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了探索實踐。
二是對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做出頂層設計。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取得積極成效,2023年全國電力市場交易電量5.67萬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例從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規則不統一、地方保護、省間壁壘等問題。《規則》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部門規章,是正在組織編制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1+N”基礎規則體系中的“1”,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修訂的一系列電力市場基本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提供依據。
三是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實際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提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新時代電力發展指明了科學方向。非化石能源發電逐步轉變為裝機和電量主體,化石能源發電向電力支撐主體轉變,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負荷聚集商等各類新型經營主體迅速發展。《規則》充分考慮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新形勢,對新型經營主體進行了定義,對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容量交易等進行了明確,著力構建適應高比例新能源接入、傳統電源提供可靠電力支撐、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架構。
問:《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規則》全文共分為11章、45條,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修改規章名稱。將規章名稱由《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改為《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與《電力監管條例》相關表述保持一致。
二是調整有關市場范圍、運營機構、交易主體表述。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明確了“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路線圖”,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新興機構和主體迅速發展,市場注冊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第10號令中相關內容需進行調整。
三是完善市場成員、市場交易類型相關表述。電力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明確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要求,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建立市場注冊制度,負責注冊管理、注冊審核公布及報送政府部門備案等工作;交易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需辦理注冊或注銷手續,嚴格執行市場規則。基于當前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普遍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全覆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快推進現狀,完善電力市場交易類型構成表述。
四是完善電能量、輔助服務交易等定義和交易方式。根據交易周期將電能量交易分為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包括調頻、備用和調峰等有償電力輔助服務。電能量交易可通過雙邊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開展,具備條件的輔助服務采用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提供者。
五是細化風險防控相關要求。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市場運作和系統安全需要,制定電力市場暫停、中止、恢復等干預規則,規定電力市場干預措施實施條件和相關處理方法。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市場依規開展監測。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各地有效落實《規則》?
答:《規則》正式印發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市場運營機構規范組織交易、各類經營主體規范參與市場,定期對各類主體參與市場行為和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