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重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防范遏制電力事故事件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規定,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了《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
制定《判定標準》,其必要性體現在兩點:一是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2021年新修訂施行的《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為落實法律要求,《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中,明確“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二是進一步加強隱患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自2020年開始,對電力行業隱患監督管理建立了“季會周報”機制,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缺乏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導致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隱患未能報送,影響了機制運轉和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效能的發揮。明確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是服務指導電力企業,進一步加強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判定標準》的編制工作于2022年8月開始,廣泛調研了行業內主要電力企業已印發實施的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以及礦山、房屋市政等其他行業的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組織行業專家對重大隱患情形進行詳細討論和篩選,聚焦“重大”這一核心概念,統籌考慮隱患的發生概率、后果、監管可操作性等因素,將重大隱患情形確定為7項。
《判定標準》的編制遵循以下4條原則:一是嚴格承接相關上位法規定。根據《電力安全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規定》,隱患指“電力企業(含電力建設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導致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為、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的工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隱患除外。”因此在編制《判定標準》時,重大隱患情形不超過該范圍,同時在該范圍內進行了篩選。二是監督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安全監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企業上報的重大電力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如,征求意見稿中曾將330千伏以上的變壓器出現的一些異常情況列為重大隱患,部分企業反映每年該種情況會達到幾千個,上升到政府層面督辦必要性不大,為此改成了特高壓等級。三是安全隱患的影響程度。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重大設備損壞等嚴重后果的重大電力安全隱患盡量納入判定范圍。如,近年來發生的除塵器坍塌導致的群死群傷事故發生過多起,相關隱患列入重大隱患范圍。四是判定依據的明確性。力爭隱患判定依據具體、明確,針對性強,盡量不出現含義模糊的措辭,文字表述不產生歧義。
《判定標準》內容包括正文六條及附錄。前三條分別介紹了《判定標準》的編制目的與依據、總體適用范圍以及文中電力相關設施與工程的概念;第四條明確了電網、發電、網絡、大壩、建設施工安全領域相關的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將判定依據聚焦于嚴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文件和強制性標準,或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大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等后果的情形;第五條為兜底條款;第六條明確國家能源局擁有對《判定標準》的解釋權。
考慮到《判定標準》為電力行業首次制定,特定為試行。文件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文件形式發布,后續擬根據行業執行情況及時滾動更新。